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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5-04-05 17:23:02
地 点:北京
孔子讲仁者安仁,又称赞颜回三月不违仁,安仁中就有乐。
可见,义利之辨的政治学含义实际源自执政者的私利与百姓民众的公利的紧张,它表达的是对制度、君主的行为之私利化、专利化趋势的否定。其实孟子所说的仁义主要是指公正、正义,实际是提出了政治秩序重建的问题。
而只有实行王道,建立起公正、正义的政治秩序,君臣、父子、兄弟间才能和谐相处,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义务来。曰:然则子非食志也,食功也。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但问题是,孟子何必曰利的利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利,而是具体的利,具体讲是指攻占别国的土地,杀戮别国的民众,是欲以富国强兵为利,是梁惠王一己之私利。强调义高于利,以此确立生命的价值与意义,是孟子义利之辨的第三个层面。
《孔丛子》中子思与孟轲的一段对话,将义、利的这种关系讲得非常清楚。若执政者放弃了仁,违背了义,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流离失所,甚至铤而走险,此为不利大矣。可是君子不耕种也吃饭,为什么呢?孟子说:国君任用君子,就能带来富足安定。
既然允许木匠、车工用他们的产品交换获得食物,那么为什么士人恪守先王之道,进行文化教育,却不能用他们的贡献获取食物呢?彭更又提出了动机的问题。不去搂抱,就得不到妻子,那么你去搂抱吗?对于是食物、婚姻重要还是礼义重要的问题,似乎并不好回答。孟子曰:今之事君者皆曰:‘我能为君辟土地,充府库。君主拿出府库中的财物与民共享,获得民众的拥护,这样天下的财物都可以为其所用了,实际强调的是与民共享利,而不与民争利。
而孟子所说的义或仁义,是指公正和正义,以及对他人的责任、义务。这种观念源自《孟子》开篇第一章孟子与梁惠王关于义利的论辩。
在义利之辨第一、第二层面上,义与利是同质的,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孟子主要是辨别义与利的相互关系。根据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孟子要求给予民众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使他们能够奉养父母、养活妻儿,丰年做到温饱,荒年可免于死亡。虽然君、士、民由于身份、职责的不同,在追求义、利的过程中,存在先后次序的差异,但他们都离不开义与利,需要做到义与利的统一。人的高贵、独特之处,在于他能把义置于利之上,甚至舍生取义。
但是我们也看到另一种情况,当面对死亡的威胁时,有人挺身而出,拍案而起,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宁可牺牲生命,也要维护心中的道义。反之,若只是为了少数执政者的利,则是不义,义利之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公利与私利之辨。针对彭更的质疑,孟子将问题由动机转到功效上,认为物质利益的分配只能根据功效,根据个人的贡献,而不应该是根据动机。但是在孟子的时代,民只是劳力者,是治于人者,他们的特点是无恒产,因(注:则)无恒心(《梁惠王上》)。
那么,这个人一定是很了不起的,孟子认为宋牼(即宋钘,战国著名学者)就是这样的人,故给予他很高的评价,称其志向宏大。对于物质利益的分配,孟子则根据君、士、民的不同身份特点,做出不同的规定。
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告子上》)当生命和道义不能同时得到时,我们为什么要选择道义而不是生命,为什么要舍生取义呢?孟子回答得很明确:生命固然是我想要的,但还有比生命更为珍贵的,所以我才不会干苟且偷生的事情。
如学者所说,人格尊严之维护亦属于‘义的范围。而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的义,主要指责任、义务,建立了公正的政治秩序,明确了相互的责任、义务后,人们就会恪守义务而不会篡夺国家、杀害国君了。孟子所说的义或仁义虽然是一种道德品质、道义原则,但又体现为对天下公利的关注,包含了对政治正义性的思考,主张以义为利,强调义利的统一,是孟子义利之辨的第二个层面。但孟子认为所谓食物、婚姻更重要,是将其作用推到极处,用食物、婚姻之大者与礼义之小者比。学生们跟随君子学习,就会变得孝悌友爱。虽然人与动物一样,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但只有人才可能为了义而舍弃利,甚至舍生取义,这是人的独特和高贵之处,显示了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
正是坚信道义比生命更为珍贵,我们才活出了人的样子,活出了人的价值与尊严。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
(《梁惠王上》)五亩之宅百亩之田是民众的利,使民众满足、实现了他们的物质利益,是仁政、王道的核心内容,也是政权合法性的根据所在,当然是符合义的。因为宋牼是用利去劝说秦、楚的国君,秦、楚的国君因为喜欢利而让三军停战,这样三军将士就因为乐于停战而喜欢利了。
在这一点上,孟子的思想与其实际是一致的。君人数最少,是国家的执政者,他们具有统治和决策权,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
如果是面对民众的利,孟子则认为实现民众的利益是符合义的。不遵守礼去谋食,就能得到食物,那么还一定要遵守礼吗?行亲迎礼,就娶不到妻子。需要说明的是,孟子包括子思的义利观并非其个人的创见,而是对古代义利思想的概括和总结。其中民人数众多,是社会的主体,孟子对其非常重视,孟子说民为贵,就是认为民众的生命、财产是最为珍贵的,并以民众生命、财产是否得到保护,作为判断政治合法性的根据。
这表现出对民的利益的极大关注,但主要涉及的是物质利益,而不是政治权利。第三个层面则涉及生命意义的问题,在终极的意义上,孟子认为义高于利,当义与利发生冲突时,人应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如此方可确立生命的意义,显示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尊严。
何必曰利?(《告子下》)当人们不顾及义而一味追求利的时候,如果有人挺身而出,说这样追逐利对你们自己是不利的,快停止吧。孟子的义利之辨具有多层含义,不仅涉及伦理学上道德与利益这一普遍问题,还关涉政治学上权力与正义的问题。
但是当利与义发生冲突时,又应把义置于物质利益甚至生命之上,如此方可显示出人之为人的高贵与尊严,这样义又高于利。(《左传·襄公九年》)利是义的应和,所以谈义必须要有利。
在义利之辨的第三个层面上,义与利则是异质的,是对立、冲突的,孟子是要辨别义与利的价值次序,在人生终极意义上,确立起义高于利的信念,以此确立生命的意义。故国不以利为利的前一个利指国君个人的私利,要求从制度上对执政者的私利进行限制,防止执政者对利益的独占,如此方可实现国家和民众的普遍利益。以上义利之辨的义具有政治学中公正、正义以及伦理学责任、义务的含义,而利指物质利益或功利、效果,包括执政者的私利和百姓民众的公利等。孟子义利之辨的第一个层面是说,从政治秩序的建构来看,义先于利,只有建构公正、正义的政治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良善关系,人们才能更好地追求利。
在古人思想的基础上,《大学》提出了以义为利,对义与利在政治中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说明。二、以义为利——有道社会的建立面对无道的社会现实,孟子主张先义后利,反对不顾及义而追求利。
所以,能自备车驾的官员,就不应计较养鸡养猪的小利。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
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只有建立起公正、正义的政治秩序,才能有人与人的良善关系,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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